看点:工作地点变更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: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

2024-9-20 00:58:05来源:南宁新闻网

南宁云—南【nán】宁晚报讯【xùn】(记者 韦薇 通讯【xùn】员 周【zhōu】云珍)收到公司【sī】调岗通知【zhī】,员工对调整工作地点不【bú】接受,双方之【zhī】间【jiān】由此产生的劳【láo】动争议纠纷应如何【hé】认定【dìng】?9-20,兴【xìng】宁【níng】区【qū】人民法院针对日【rì】常审判工作中【zhōng】遇到的两个案例,给【gěi】广大市民普法。


(资料图)

2020年1月,覃某【mǒu】入【rù】职一家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,一直在南宁【níng】市东葛路上班。2021年11月,公【gōng】司的计【jì】量【liàng】部【bù】门整体搬【bān】迁至兴【xìng】宁【níng】区三塘镇。覃某不服【fú】工作地点调整并提出异议【yì】,认【rèn】为【wéi】该调整增加了【le】交通费【fèi】用成本、上班时间成本。覃某提出解除【chú】合同并向法院请求判决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。

法院经审理,认为公司自身经营规划将计量部【bù】门【mén】整体【tǐ】搬迁,并非针对覃某【mǒu】个人【rén】。公【gōng】司在【zài】东葛路再无计量部门,无【wú】法【fǎ】再依约【yuē】履行原约【yuē】定工作【zuò】地点,且【qiě】新办公【gōng】地点也在南宁市内,公司对覃某的上班地点调整属合理调【diào】整,不具侮辱或惩罚性。因【yīn】此,法院对【duì】覃某诉【sù】请的经济补偿金不【bú】予【yǔ】支持【chí】。

无独有偶,罗某也遇【yù】到了工作地点变【biàn】更的情况,结果却有所【suǒ】区别。2019年9月,罗某入职公【gōng】司时与【yǔ】公司签订劳动合【hé】同【tóng】,约【yuē】定工作地点为“中国【guó】境内,暂定”。入职【zhí】后,罗某一直被安【ān】排在南宁工作。2021年9月,公司向罗某发送【sòng】《调【diào】岗【gǎng】通知》,告诉罗【luó】某公司将其调动【dòng】到梧州【zhōu】项【xiàng】目【mù】的【de】同岗【gǎng】位工作。

罗某不接受调整,继续到原单位打卡上班。公司以罗某【mǒu】没到新岗位、旷工为由【yóu】解除劳【láo】动【dòng】合同。双方因此发生了争【zhēng】议。罗【luó】某【mǒu】诉至法院要求公司【sī】支【zhī】付经济赔偿【cháng】金【jīn】。

法院【yuàn】审理【lǐ】后认为【wéi】,公司没能对调【diào】岗合【hé】理性进【jìn】行举证及说明。劳动合【hé】同的履【lǚ】行地点属于劳动者求职考虑的【de】重大因素,用人【rén】单【dān】位调整【zhěng】劳动者的工作岗【gǎng】位应当【dāng】与劳动者【zhě】协【xié】商【shāng】一致,不能对劳动【dòng】者的日常生活产生重【chóng】大影响。在本案中,公司没有与覃某协【xié】商一致【zhì】,就将其工【gōng】作地点调整【zhěng】至梧州,对覃某【mǒu】日常生活造成【chéng】重【chóng】大影响,存在不当【dāng】。罗某继续【xù】到原岗【gǎng】位打卡上班,公司以罗某未到【dào】新岗【gǎng】位报到上班【bān】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属于违法解除。因此,公司应向罗某【mǒu】支付【fù】相应【yīng】的【de】经济赔偿【cháng】金【jīn】。

■法官说法

用人【rén】单位的用工【gōng】自主权不能无限扩张【zhāng】,为防止【zhǐ】权【quán】利【lì】滥用【yòng】,应就该调【diào】岗及【jí】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证明其具有“充分合理性”。判断合理性可以从以下【xià】几方面【miàn】考虑:

1.调【diào】岗、调整【zhěng】工作地点等是【shì】否未【wèi】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【bú】利调【diào】整。

2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。

3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。

编辑:罗宁

值班编审:汤洁葵

(作者:韦薇 周云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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